時常有路人打電話來詢問本事務所的報價,但因為報價這件事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且律師界並沒有規範一定的報價標準,所以往往沒有辦法一時半刻就報一個確定的金額,只能保守地跟電話詢問的民眾保守地說:「酬金可能是多少元起,要先請您來事務所法律諮詢後,律師才能根據您的具體個案描述及檢視資料過後,開出確定的報價。不過來法律諮詢的時候會先酌收諮詢費5000元,若決定要委任律師辦理本次詢問的案件,委任案件的報價會扣除已付的諮詢費。」(可參考本網站另一篇文章「智端法律事務所的接案流程」以及「為什麼本事務所堅持要從付費法律諮詢做起,而不在電話中回答問題或給予精確報價?」)不過,當我們如此回答時,電話詢問的民眾大概就是謝謝不聯絡了。筆者可以理解消費者的想法,畢竟要一次掏新臺幣(下同)5千元、6萬元以上的錢出來,對一般民眾的負擔真的很重,民眾也會擔心錢丟下去了律師可能不做事或做得比想像中的少,或者覺得花錢請了律師最後判決結果竟然沒有贏,但是,筆者認為這是外界對於律師業工作性質不了解所致,又因為民眾詢問報價問題重複性很高,所以筆者在此羅列常見報價問題,並逐一回答我們事務所的做法,以解答民眾的疑問。
當不幸成為犯罪事件的被害人時,除了希望行為人受到刑事法律制裁,我們通常也希望行為人能彌補被害人因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這時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常簡稱「刑附民」)就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法律途徑。但這個程序到底是什麼?什麼時候才能提?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眉角」才不會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呢?
一、前言: 有時候在工作繁忙或需要特殊勞力時,可能會將部分工作外包或委託他人處理。但您知道嗎?即使沒有直接聘僱外國人,如果委託的對象帶來了沒有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到自己的場域工作,仍可能因為「非法容留」而面臨高額罰款。最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個判決,就說明了這個情況。
一、引言 經手過離婚案件的我,深知離婚或分居對家庭帶來的衝擊。上禮拜六,我參與了一場由一位高雄少家法院家事調查官主講的講座—「陪孩子走一段回家的路」,主題圍繞著如何理解家事紛爭背後真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在過程中保護我們的孩子。 這場講座讓我獲益良多,也深刻感受到許多父母在面對訴訟壓力與關係破裂時的掙扎。因此,我想將這場講座中寶貴的內容與觀點分享出來,希望能提供一些實用的資訊與方法,幫助正在經歷這個困難時期的爸爸媽媽們,更了解可能遇到的程序(如家事調查),並學習如何更好地覺察自身狀態、理解創傷可能帶來的影響,最重要的是,找到保護孩子、讓他們能相對安然度過這場風暴的具體方法。
前言:來自溫柔喚醒的啟示 在處理家庭法律案件的漫漫長路上,我時常感受到當事人身處其中的焦慮、疲憊,甚至是心力交瘁的耗竭感。法律程序的要求、情感的糾結、對未來的茫然,交織成巨大的壓力,幾乎讓人窒息。面對這一切,我們該如何自處? 這不禁讓我想起一個久遠的記憶片段——童年某次賴床,長輩並非催促或責備,只是來到床邊,用極其溫柔的聲音輕輕喚醒。那瞬間,沒有對錯的評判,只有全然的包容與接納。這份溫柔,在日後一次偶然聽到「哇賽心理學」頻道談及「接納自己的情緒,允許自己的情緒,靜靜地陪伴」時,再次深刻地觸動了我。
前言 共有物分割是處理共同持有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的常見法律程序。當無法以原物分配達成協議或符合各方利益時,常涉及金錢補償。然而,如何決定補償金額的計算基礎,特別是財產的價值評估時點,至關重要。最高法院近期透過一則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對此問題提出了法律見解。
勞工退休金是許多勞工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然而,實務上常有雇主未按勞工實際工資「足額提繳」退休金,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有疑義者是,勞工向雇主追討時,除了短少的本金外,是否能一併請求因本金短少而未能產生的「投資收益」損失(簡稱「勞退收益」)?近期,最高法院在112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中,對此做出了重要闡釋,值得我們關注。
一、簡介: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2號民事判決是一起請求返還機台的民事訴訟,涉及寄託契約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因本件涉及損害賠償金額的認定時點、寄託人受領遲延之認定,以及受寄人主張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判斷,最高法院均有詳細之推論過程,值得我們細細閱讀。茲就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及抗辯,以及最高法院的論述,介紹如下。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是對於一起因土地繼承而生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爭議所為的判決。本案件的核心,在於探討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以及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契約性質為何。這不僅關乎當事人的權益,更涉及民法中關於繼承、公同共有、借名登記、附負擔贈與等重要法律概念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關於酒駕吊扣汽車牌照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關於本條所規定的「汽機車駕駛人」的解釋,在實務上有所討論,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所涉及的爭點,就是當酒駕行為的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時,是否可以對汽車所有人進行吊扣牌照的處罰。
在勞動實務上,雇主有時會因各種原因終止僱傭關係,並與勞工約定以「合意資遣」的方式處理,並宣稱是為了體恤勞工,使勞工得以請領失業給付。然而,有勞工不認同此種終止方式,進而與雇主產生爭議,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或請求資遣費,屢見不鮮。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提出一個法律問題,就是關於「私立大學與其不兼任行政職之專任教師間,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等事件,是否適用勞動事件法?」